~何謂特教法~孩子的權力在那裡?

近期獲知教育部發函至各縣市地方政府教育局,
內容大致如下:
發文日期:民國95年7月中旬主旨:
檢送95年縣市鑑輔會作業結合教育部特教網路通報系統協調會議紀錄
如附件,請查照。
正本:
台北市政府教育局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、各縣市政府、本部中部辦公室

說 明:
一、特教學生應經鑑輔會鑑定安置後方可進入本部通報系統,
學校端接收後,再作資料更新。
二、凡持有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均應由鑑輔會提鑑定安置後,
再提供相關支持服務,以利掌握服務需求學生總數。

決 議:
一、各級學校特教學生(含領有身障手冊者)須經由鑑輔會鑑定後安置。
二、領有身障手冊學生經鑑輔會鑑定與手冊所載類別及程度不符時,
請通知社政單位重新鑑定後,再行提鑑輔會鑑定。
三、各縣市應確切掌握領有身障手冊之特教生安置情形與動態,
依法完成通報,並依學生實際需求提供適當之特教服務。
四、跨縣市特教學生轉學,維持現有網路作業模式,
加入原縣市鑑輔會釋放權限功能與轉入縣市查閱資料功能。

案由二:略 

家長們的疑慮教育部發佈此函
主要是將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學生的認定,
回歸教育體系的特殊教育法,
因此委由各縣市政府鑑輔會來確認;
 (也就是說)醫療或其他專業領域,
僅提供參考意見罷了!

 然而,此舉使家長們產生許多疑慮,舉其牢而大者如下:
 1、有關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的保障,
明文規定的除了特殊教育法尚有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,
但如果說未透過教育局的鑑定程序就不得享有學校的特殊教育服務,
那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列之第三章教育權益不就是形同具文嗎?
既是符合身障者保護法規定之身心障礙者,自當享有特殊教育的服務。

 2、教育部規定,特教學生應經鑑輔會鑑定安置才能享有特教權,
但據了解目前鑑輔會對特教生的鑑定認可,
多根據心評老師評鑑記錄再進行討論審核及召開會議,
而心評老師多半為校內的特教老師,
自可鑑定為不需特教服務,球員兼裁判合理嗎?

 3、身心障礙的類別眾多,其內涵多涉及專業,且推陳出新。
鑑輔會成員及心評老師素質之良窳,
其所為鑑定執行將直間接影響身心障礙者受教權利。
因此,鑑輔會整體機制及成員,
其素質、品行、操守、公信力、專業能力之為何?
更是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所疑慮者。

 4、特教領域廣大且專業,身心障礙者的類別原就龐雜眾多,
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,新的相關知識可說是推陳出新。
此時,若督導及檢核心評機制的單位功能不彰?要如何取信於家長。

如:早期取得心評老師資格者,日後若無法在專業領域上研究充實,
又怎能期其公正、客觀的提出特教生的鑑定報告。
很多觀念及認知上的落差,恐造成擅斷,
終使特殊教育法的立法精神蕩然無存。
 
5、心評老師通常是校內的特教老師,
要授課又兼作鑑定,工作量十分繁重。
在家長看來,專業盡責的老師,不乏其例,
但怠惰草率了事者,所在多有。

如此情況,要我們家長如何不擔心呢?
在此由衷的感激,
疼惜我們家族孩子們及協助家長們的醫界、學界、法界專業人士,
感恩有您們一路支持。

 就上揭「公文」簡略補充說明如下: 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,
今後必須經由下列鑑定流程,
才能享有學校的特教服務:申請鑑定→心評老師鑑定→鑑輔會會議(決議)

心評老師來源:
1、特教班正式教師。
2、未設特教班學校,至少推派校內1名相關專長教師擔任。
上揭教師,需接受7-11天(約60小時)的訓練課程;
通過審核即可取得心評教師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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